广东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会介绍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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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热心“原广东中央苏区”的老领导、单位、个人以及已经被中央党史研究室确认的广东“中央苏区”(大埔县、南雄县、饶平县、龙川县、平远县、兴宁市、梅县)和正在开展“中央苏区”征集研究和申报工作的县市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着“吃水不忘挖井人”的感恩情怀,以《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广东“中央苏区”为己任,充当广东“中央苏区”经济及文化发展的桥梁和纽带,帮助当地政府促进该地区“三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及文化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28楼2803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宣传苏区精神及苏区文化;

(二)为广东“中央苏区”的经济及文化发展在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宣传推广等诸方面提供渠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招商引资、展览展销、编辑出版促进会会刊;

(三)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

(四)促进各种项目和经贸合作的发展;

(五)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与广东“中央苏区”的联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必须具有法人证书或从业执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团体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时,则为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在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中央苏区及发展工作;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企业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团体全面工作,管理本团体办事机构;

(四)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设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的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协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协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附则

五十五 本章程经2013年8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七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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